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
關于《關于規范光伏發電項目用地備案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公開征求意見的公告
為進一步規范和保障我省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管理,根據《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范用地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3〕1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我廳組織起草了《關于規范光伏發電項目用地備案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為提高《通知》科學性、合理性、可操作性,現通過我廳門戶網站公開征求社會各方意見,以便進一步決策。歡迎社會各界對該征求意見稿提出意見和建議,征求意見接受書面方式反饋。
單位和個人的意見與建議可以直接發送電子郵件,也可以書面形式寄送至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國土空間用途管制處。截止時間:2025年7月3日,逾期不再接受。聯系電話:0898-65236115;郵寄地址:??谑忻捞m區美賢路9號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315室,郵編570203;電子郵箱:ytgz_zgt@hainan.gov.cn。
附件:1.關于規范光伏發電項目用地備案管理的通知
2.關于規范光伏發電項目用地備案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見稿)反饋意見表
海南省自然資源和規劃廳
2025年6月24日
附件1
關于規范光伏發電項目用地備案管理的通知
為進一步規范和保障我省光伏發電項目用地管理,根據《自然資源部辦公廳 國家林業和草原局辦公室 國家能源局綜合司關于支持光伏發電產業發展規范用地管理有關工作的通知》(自然資辦發〔2023〕12號)等有關規定,結合我省實際,現通知如下。
一、規劃引領項目合理布局
(一)統籌布局光伏發電項目。各級行業主管部門要按照《海南省人民政府辦公廳關于加快推進國土空間相關專項規劃工作的通知》(瓊府辦〔2024〕35號)的要求編制完成光伏產業發展專項規劃。各市縣應將相關光伏項目專項規劃與國土空間規劃的銜接,科學合理有序布局光伏發電項目用地,并將空間性要素納入海南省國土空間基礎數據庫“一張圖”,作為審批光伏項目新增用地用林的規劃依據。
(二)引導光伏發電項目合理布局。項目選址應當避讓耕地、生態保護紅線、歷史文化保護線、特殊自然景觀價值和文化標識區域、公益林、天然林地、古樹名木保護范圍等;涉及自然保護地、濕地、其他野生動物重要棲息地、遷徙洄游通道、國家重點保護野生植物和地方重點保護野生植物的,應當符合自然保護地、濕地及有關法規和政策要求。新建、擴建光伏發電項目,不得占用永久基本農田和I級保護林地。
鼓勵在保證安全的前提下,探索礦山生態修復、“治水+”立體開發利用與光伏發電產業相結合,促進土地復合利用、空間立體開發等。
二、實行項目用地分類管理
光伏發電項目用地包括光伏方陣用地(含光伏面板、采用直埋電纜敷設方式的集電線路等用地)和配套設施用地(含變電站及運行管理中心、集電線路、場內外道路等用地),用地規模應依據自然資源部印發的《光伏發電站工程項目用地控制指標》(TD/T1075-2023)確定,實行分類管理。
(一)光伏方陣用地。光伏方陣用地不得改變地表形態,不得占用耕地和永久基本農田,實行用地備案,不需按非農建設用地審批。光伏方陣用地應合理控制規模,節約集約用地,盡量避免對生態和農業生產造成影響。涉及使用林地的,應采用林光互補模式;按規定使用灌木林地的,施工期間應辦理臨時使用林地手續,運營期間相關方簽訂協議,項目服務期滿后應當恢復林地原狀或種植林地條件。
(二)配套設施用地。光伏發電項目配套設施用地,按建設用地進行管理,依法依規辦理建設用地審批手續。其中,涉及占用耕地的,按規定落實占補平衡。符合光伏用地標準,位于方陣內部和四周,直接配套光伏方陣的道路,可按農村道路用地管理。
三、規范辦理光伏方陣用地備案
(一)編制土地復合利用方案。建設單位需編制土地復合利用方案,明確光伏方陣土地種植、養殖利用、林光互補模式、水土保持措施以及項目退出時恢復土地原狀等。項目選址占用農用地、未利用地的,投產不得“重光輕農”“重光輕漁”“因光廢耕”弱農去農生產化,不得拋荒、撂荒。
(二)簽訂租地協議。光伏方陣用地允許以租賃方式取得,屬地鄉鎮人民政府應協調組織項目建設單位與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含土地承包戶)或國有土地權利主體簽訂租地協議。協議應明確用地范圍、面積、期限、租金及支付方式等用地條件,約定各方的權利義務及違約責任。
(三)做好用地備案。建設單位將項目立項批復(或企業投資項目備案表)、用地紅線圖、租地協議、土地復合利用方案等材料報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備案。市縣自然資源主管部門對項目用地符合國土空間規劃管控規則及用地管理禁止性、限制性要求進行審核,同步向同級發改、農業農村、生態環境、林業等相關主管部門以及用地所在地鄉鎮政府征求意見;相關部門審核通過后,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向建設單位出具備案書面意見,未備案的項目不得開工建設。
(四)數據匯交。按規定完成項目用地備案后,市縣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應在5個工作日內完成項目信息及空間要素系統錄入工作。
在開展年度變更調查時,將光伏方陣的占地范圍作為單獨圖層作出標注,作為用地監管的基本依據。
四、穩妥處置歷史遺留問題
各市縣要按照自然資辦發〔2023〕12號文有關要求,穩妥處置歷史遺留項目用地。要做好歷史已建成光伏項目用地管理,由市縣發改部門向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提供已立項或備案且已建光伏項目清單(含項目名稱、建設單位及聯系方式),自然資源和規劃主管部門要認真調查核實,發現違法違規用地用林行為應及時移交執法部門查處,指導建設單位依法依規補辦用地備案或用地用林手續。
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實施。國家對光伏發電產業用地另有規定的從其規定。